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等,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无故不按时或不按要求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无故征订、发放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管理人员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教材主管部门不征求系(部)意见,无故更换教师所订教材版本,或系所订教材不符合教学要求,反响较大者;
5、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
6、教师无故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达10分钟;
7、经检查,教师连续两次上课无教学文件(授课计划、教案);
8、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9、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投影设备出故障、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10、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11、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
12、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达10分钟;
13、考试阅卷时,出现多处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或录入学生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录、漏录。
14、实践课准备不认真,实践有关材料等不齐全,致使实践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分钟;
15、应开设的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大纲要求必须开设的),因材料或设备未及时按计划购进,延误了调试、准备实验、实训;
16、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实训设备损失200元以上,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17、教学服务人员上课前教室、实验、实训室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10分钟;
18、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等,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3、教学管理人员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5、教师上课、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6、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7、备课不认真,经检查连续4次以上无授课计划或教案;
8、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与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9、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10、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20分钟;
11、实践教学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或材料不齐全,致使实践环节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上;
12、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失500元以上,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3、教学服务人员上课前未按时开教室、实验、实训室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20分钟;
1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5、监考教师迟到导致考场推迟20分钟以上或监考教师(考务人员)不负责任,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6、未按规定出题、审查或出题、审题不细致,导致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17、发生在第三条中或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故意大量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1000元以上损失,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4、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大面积舞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5、 教学管理部门由于工作粗心大意,漏排课表或考试的班次超过2个班。
6、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7、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院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8、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
9、发生在第三、四条中及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发生在第三、四、五条中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按事故的影响程度比照第三、四、五条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学院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各系领导,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加强思想教育,并做出适当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发送《教学事故核实、处理意见单》,由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教学事故核实、处理意见单》交回教务处,教务处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进行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如《暂行规定》中未规定的,由教务处报请教学分管院长及教学工作委员会确定)。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第三、四、五条规定,一周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所设办公室——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保留一周的异议期,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本部门(系)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发岗位(课时)津贴200元。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发岗位(课时)津贴500元。另外,本学期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作降一等级处理。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处分,并每次扣发岗位(课时)津贴1000元。另外,本学期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直接定为E等(不合格)。
5、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次数达两次以上(含两次),除通报批评和扣发津贴外,还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6、一年内累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次数达两次以上(含两次),学院除扣发津贴外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取消其任教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
7、对教学事故情节中,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者,学院将另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任课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
8、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9、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0、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不得参评当年度先进集体;
11、凡因教学事故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全院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由学院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单》及调查材料等资料送人事处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第十一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核实、处理意见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3年2月27日第1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2013年2月27日